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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覽須知
新竹縣公共圖書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規定
- 為處理本縣各公共圖書館(以下稱本館)館區內拾得之遺失物品,特訂定本規定。
- 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;本館員工(含志工、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)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報繳處理者,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。 遺失物經公告或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認領者,本館得逕行處理,並不負保管責任。
- 在本館內發現遺失物品,應通知流通櫃檯人員前往共同確認並簽收處理。
- 流通櫃檯人員於接獲拾得人報繳遺失物品時,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及拍照存證。拾得人須填具個人基本資料,並登載於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」。
- 遺失物品如為易腐敗物品或保管困難時得立即處理,並登載於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」。
- 遺失物品無法辨識所有人者,若遺失物價值顯逾新臺幣五百元或其他貴重物品(如:身分證件、護照、印鑑等),由本館移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。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,於本館流通櫃檯公布欄及網站統一為招領之公告,為期一個月。領取人須出示身分證件並敘明遺失日期及遺失物特徵,經確認無誤後,於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」簽名,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。公告超過一個月,仍無人認領者,依本規定第二點第二項辦理。 遺失物價值之計算,由本館依該物品之通常交易價值認定之。
- 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,應由流通櫃檯人員通知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認領。認領時並應出示身分證件,經核對無誤後,於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」簽名,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。所有人經通知後超過一個月仍未認領,依本規定第二點第二項辦理。
- 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,該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件以及填具委託書,始得辦理遺失物品領回手續。
- 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、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(藥)品時,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,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理。
- 拾得人應自行將遺失物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情形:
(1) 擬於遺失物所有人認領後請求報酬。
(2) 遺失物招領日起於六個月內未經遺失物所有人認領時,拾得人欲取得遺失物所有權。
- 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得視情況予以獎勵,未報繳經查明屬實涉刑事案件者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。
- 本規定經新竹縣公共圖書館會議決議後,並經圖書館主管單位文化局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