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覽須知
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使用及圖書資料借閱規定
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使用及圖書資料借閱規定
中華民國107年05月20日修訂
108年06月01日修訂
109年07月27日修訂
110年07月19日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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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為提升閱讀風氣,增進館際合作,便利民眾借閱圖書資料,特訂定本規定。
(一)申請人持下列正本文件至新竹縣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圖書館一樓流通櫃台辦理:
1.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正本;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照正本代之;大陸地區人民得以居留證正本代之。
2.填妥借閱證申請單乙份。
(二)申請借閱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,不得委託除直系親屬或配偶外(須出示證明文件)之他人代辦。
(三)本借閱證適用於本局及本縣各鄉鎮市立圖書館。
(四)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或遺失,請儘速至本局圖書館櫃台辦理更正或註銷(掛失)。
(五)本借閱證永久有效,請申請人妥為保存,不得轉借他人使用。如轉借他人使用,或遺失未辦理掛失,致發生冒用情事,所生損害由申請人負責。
(六)辦理借閱證時間為本局圖書館開放時間,閉館前20分鍾恕不受理。
(七)提供全縣公共圖書館通閱服務,歡迎民眾多加利用。
(一)飲料、食品、爆裂物、違禁品、寵物及潮溼之雨具等不得攜帶入館,必要時本局有權要求讀者於出入時接受檢查。
(二)自修室及各閱覽室自由入座,不得預佔座位;讀者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,圖書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。
(三)進入館內應衣履整潔、保持肅靜,不得有穿著拖鞋、赤腳、吸菸、飲食、睡覺、高聲談笑、嚼食檳榔、隨地吐痰、亂拋紙屑或其他不當之行為。
(四)年齡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,以維護其安全。
(五)各閱覽室陳列之書刊,讀者可自行取閱,閱畢後請放回原處。
(六)書刊請加愛護,如有遺失、污損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,須照規定賠償。
(七)請遵守公德、愛護公物,如有破壞設施、竊取公物等情事,一經發現,即依法辦理。
(八)貴重物品或書包、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局不負賠償之責。
(九)遇緊急事件時,請連絡自修室值勤人員或圖書館一樓櫃台人員處理,閉館時請連絡本局服務台。
(十)凡不遵守圖書館相關規定或不接受工作人員勸告者,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當日閱覽權利或請其離館;情節重大者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(一)本局圖書館檢索區內電腦供民眾免費使用。
(二)檢索區電腦每次使用前請持本人借閱證或有效身分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、駕駛執照等)至櫃台自行登記使用。
(三)檢索區每位使用者每次使用時間為30分鐘,惟若無人等待可繼續使用。
(四)檢索區使用者中途離開或未按時上線超過2分鐘,視同棄權。
(五)使用本區電腦禁止以下行為,凡不遵守規定者,得強制登出系統,暫停其使用權利。
1.玩遊戲及觀賞遊戲影片。
2.畫面有不適當於公共場所出現之內容或圖片者。
3. 私自拆用公用設備(網路線等)作為個人使用者。
4. 自行插用USB安裝軟體造成公用設備毀損者。
五、資料複印時,請愛護圖書資料,勿任意摺疊,並請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規定。
(一)借閱圖書資料,應持相關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駕照或健保卡)辦理借閱手續。 兒童可持健保卡借書。
(二)凡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,如參考書、鄉土資料、展示書以及公務用不可外借書籍等,限於館內閱覽,不得要求借出。
(三)借閱總數上限為 36 冊,借期 28 天,到期日前 3 天內請自行至新竹縣公共圖書館網站辦理續借,期限自到期日 14 天,並以一次為限;惟該書籍資料若已有他人預約者,不得辦理續借。
(四)借閱文化局視聽資料以 5 冊(件)為限,借期 14 天,不得續借。
(五)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,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,每1冊(件)每逾期一天即停止借閱權利1天,最高停借30天。
(六)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遭停止借閱權者,全面凍結其借閱權利,借閱權利凍結期間,於本局及本縣各鄉鎮市立圖書館均不得借閱圖書資料。
(七)借閱圖書資料應加愛護,如有損毀、圈點、評註,遺失等情形,應依本規定第八點辦理賠償。
(八)借閱圖書資料時,應自行檢查,遇有損毀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,應於借閱時向本局聲明。
(九)借出之圖書資料,遇本局因公務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日起,兩日內歸還。
(一)凡持有借閱證且無違規或逾期者,均可申請館藏圖書資料線上預約服務。
(二)預約圖書資料請至本局「館藏查詢系統」網站,本局圖書館不受理電話或其他方式預約。
(三)預約僅限館藏"借閱中"之圖書資料,每件圖書資料只限 10 人預約。
(四)每張借閱證之預約冊數圖書(含期刊)及視聽資料,全縣上限為 30 冊,且同1冊(件)不得連續預約。
(五)預約有效期限為1,100天,所預約之圖書資料如超過預約有效期限尚未歸還,系統會自動取消預約紀錄,請讀者重新預約。
(六)預約圖書資料到館,將以電子郵件通知,讀者電子郵件如有異動,應立即上網更新,以免延誤通知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時間而影響優先借閱權利。
(七)預約圖書資料到館後保留期限為 7 日,以被預約的圖書資料歸還後翌日起計算。7日內欲取消預約圖書,應立即電話向取書館回覆取消。逾期未辦理借閱手續者,取消該次預約借閱權利。
(八)申請預約逾期未至圖書館辦理借閱手續,半年內累計 3 次以上,停止其預約權利 30 天。
(九)預約圖書資料尚未到館前,如欲取消預約,請至網站https://book.hchcc.gov.tw/webpacIndex.jsp 進行取消。
(一)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損毀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者,應持借閱證至本局圖書館櫃台辦理賠償手續。
(二)污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,應自購書名、出版者、版本相同或最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之;若無法購得,依下列計算標準賠償等值之圖書:
1. 以該圖書資料所載價格兩倍計價。
2. 非價購圖書資料(交換、贈送、寄存等)未標示定價者,中文資料每件以新台幣伍佰元計價;外文資料每件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。
(三)圖書資料賠償日即為原圖書資料還書日期,如有逾期則依第六點借閱服務規定辦理。
(一)圖書捐贈應符合下列原則:
1. 新書最佳。
2. 提供捐贈之圖書須為圖書館館藏未收藏或不足者。
3.捐贈有關商業、電子計算機、資訊管理、法律等相關類別之圖書,以近三年出版者為原則。
(二)本局不受理下列圖書之捐贈:
1.中小學教科書:國立編譯館暨其它出版社所編印之教科書(含高職用書)。
2.出版年度距今超過五年之大專用書、公職考試用書。
3.各級學校升學參考書。
4.宣傳性出版品,宗教性、政論性之宣傳品。
5.圖書污穢破損者。
6.不符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者。
7. 內容已失時效性,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。
(三)贈書之典藏單位及其陳列、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,由本局圖書館全權處理,捐贈者不得指定。
(一)通 閱:
1.圖書館藏狀態為「借閱中」之圖書(包含兒童書)。
2.請至網頁點選欲通閱之圖書,設定取書館,館方每週三、五運送,到館後系統會主動發信通知通閱申請者到館取件,後續作業同一般預約流程。
3.圖書配送前可線上取消,逾期未取書半年內累計達 3 冊者,取消通閱權 1 個月。
(二)通 還:
1.各館所借之書可跨館還書。
2.逾期書仍可通還,俟停權期過後方可再行使借閱權。
(三)通閱申請—讀者
1.讀者於館藏查詢網頁( https://book.hchcc.gov.tw/webpacIndex.jsp )查詢所需書籍,點選書目詳細資料,點選下方跨館借書。
2.登入個人帳號/密碼(如已登錄則此步驟可略)。
3.選取取書館,並點選欲通閱書及前方按鈕即可完成。
開放借閱日起 6 個月內為新進館藏,單館新書借閱冊數上限為 10 冊,借閱冊數與圖書資料總冊數(36冊)合併計算,借期 14 天,不得調閱及續借,書籍借出後可預約。
(一)每人每館可借閱10本新書。
(二)新書借出後可以預約,上限 10 本。
(三)新書不可申請調閱(館內預約)。
(四)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、變更、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,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網站, 恕不另行通知。
十二、調閱(預約狀態為館內之圖書)政策
(一)每人上限 3 冊圖書(不包含視聽資料)。
(二)每冊預約期限為 30 日。
(三)久未尋獲則預約取消不記違規次數。
(四)預約未取 3 冊則停止預約權限 30 日。
(五)調閱圖書需在其他館別領取,如:調閱文化局藏書,需在文化局以外之館別領取。
(一)為便利公共圖書館讀者可分享大學圖書館資源,開放申借大學圖書館之「互換借書證」。
(二)年齡限制:配合大學圖書館規定,僅提供本館年滿18歲讀者,可以申借。
(三)借用及預約取書地點:文化局圖書館櫃台。
(四)借用方式:憑本館借書證借閱,每張證僅能申借乙張,借期 60 天,得預約但不得續借。
(五)押金說明:為有效規範讀者,借閱者應繳交押金2,000元,館方會開立收據且依規上繳,押金將於年底另行通知讀者領回(即並非每回歸還該證即退還押金,在同一年度再申借時也不會重複加收)。
(六)數量:每人僅可借閱一張大專院校互換借閱證。
(七)持「互換借書證」前往大專院校圖書館借書:
1.該館認卡不認人,請務必攜「大學互換借書證」前往。
2.每張交換借閱證皆可借閱大學藏書,或持證至該校視聽中心觀賞視聽媒體,逕依該校圖書館相關借閱規定。
(八)本館「大學互換借書證」之借閱到期日前,需還大學圖書館內所借圖書,如該校所借圖書有逾期情形,從該校相關規定;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會確認該證已完成前述手續後,方受理該證之歸還。
(九)如有逾期,採停權制計罰,即每件逾期一日即停權一日(停權含借閱、預約及通閱服務),並自還書次日起計算停權日期。